金阿婆有两个儿子,平时她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早年金阿婆在黄浦区的私房动迁中安置到了杨浦区。1997年,金阿婆和小儿子把杨浦区工房买下,用的金阿婆的工龄,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
2005年小儿子再婚,婚后因房屋面积小,儿媳妇常与婆婆不快,因此,儿子与母亲商量,把杨浦区的房屋卖掉,在稍远处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屋。金阿婆故土难舍,不太愿意,但禁不住儿子再三劝说,答应并“约法三章”:新购买的房子有自己一半份额,儿子答应了。
随后,儿子一边将杨浦的房屋挂牌出售,一边看房。三个月后,金阿婆与儿子一家搬进了松江区新房。但宽敞的新家并没有缓解金阿婆与儿媳妇间的矛盾。
2009年初,儿媳妇与婆婆再次发生口角并有肢冲体突;同时,媳妇出言不逊说,松江的房子与婆婆没有任何关系,让婆婆去大儿子那里居住。后查询得知,金阿婆名字确实没有出现在松江区的房屋里。对此,金阿婆与小儿子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系松江房屋的共有人。
庭审中金阿婆称松江区房屋系杨浦区房屋出售房款所得购买,自己是以产权人的意思购买并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当时卖房协商时也说好写上自己名字的,只是全部手续由小儿子办理而已,现在小儿子未把自己登记为产权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被告代理人则称,系争房屋自2006年就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系争房屋是被告合法所有,不同意原告诉请。
最终经庭审,法院认为金阿婆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且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购买、使用系争房屋,因此金阿婆是系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遂判决松江区该房为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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