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官王某夫妇委托本市某著名房产中介商租房,没料到假房东用一张伪造的房地产权证骗得王某夫妇租金及押金3200元。为此王某把该房产中介告上法院。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房产中介赔偿王某损失人民币2240元。
2009年9月14日,王某通过中介介绍,与“范一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为1年,自2009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17日止,每月租金为2000元,押金2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付三押一”。合同签订当日,“范一飞”自称是房屋权利人李某的女婿,代权利人出租房屋,并提供了自己身份证及房屋产权复印件。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出租人“范一飞”支付租金及押金8000元。
之后王某按约支付租金,直到今年4月,真正的房屋权利人李某突然上门要求收回房屋,王某才知道该房屋原出租合同今年4月份到期,“范一飞”根本不是房主的女婿,是假冒的。王某急忙找到房产中介交涉,中介核实发现,身份证上的范一飞家住崇明,并不是签订合同的出租人,他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了。经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查询,“范一飞”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系伪造,与交易中心登记信息不符。
真房东要收回房子,对此中介同意将中介费700元退还王某,但双方对原租金、押金的损失赔偿不能协商一致。
今年5月下旬,王某起诉到法院称,中介商介绍了“假房东”,导致自己蒙受租金及押金损失3200元。因此要求中介赔偿。法庭上,中介表示当初假房东提供了身份证及产权复印件,工作人员曾确认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但忽略了要求提供产证原件。但王某最后一笔租金打给了叫范文文的人,不是所谓的“范一飞”,自己也应负责任。中介方愿意退还中介费700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认为,中介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中介费700元,双方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虽然王某的损失是由出租人“范一飞”的欺骗行为所致,但该房产中介的疏忽导致欺骗行为有机可乘。同样王某也未能尽到充分审核、注意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酌情判决该中介赔偿王某损失2240元。
《租房竟遇“假房东” 房客告中介获赔2240元-365地产家居网》http://news.house365.com/gbk/hzestate/system/2010/08/09/0101565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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