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做梦都没有想到,人生中的第一张法院传票竟来自舅舅杨老先生。明明当初说好是将钱款交由外甥张先生作购房之用,但两年之后,舅舅杨老先生却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为自己所有,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年过七旬的杨老先生从小残疾,无劳动能力,直到2006年才结婚,但一直未生育子女。因生活不便,他一直由外甥张先生照顾。2007年,杨老先生位于大港西贤村的房屋拆迁并获得动迁补偿款22万余元。经人介绍,杨老先生欲购买夏先生位于新港路的一处房产。2008年5月,张先生与夏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完成转让手续后,张先生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并一直由杨老先生居住至今。
杨老先生诉称,当初购买该处房产时,自己只是委托外甥处理,但张先生在代办过过程中却擅自将受让人变更为其本人,并故意隐匿有关转让手续,拒绝交给自己。这种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于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并要求张先生将房屋转让手续的正本交还给自己。
但张先生的说法却截然不同。张先生表示,杨老先生残疾并膝下无子,多年来一直由自己照顾。在房屋动迁之后,杨老先生一再要求将拆迁款赠与自己,双方因此还特意在家属的陪同下前往松江区公证处欲进行公证。
但公证人员鉴于钱款已经交付,认为已无公证的必要,因此在公证处由张先生的妻子草拟了一份承诺书,并由杨老先生亲自签名确认。在该份承诺书中,杨老先生明确表示:“本人杨**现在有拆迁款22万元,自愿送给外甥张**买房,今后由外甥给我养老送终,特此公证。”张先生认为,购买该处房屋的钱款确系舅舅赠与,自己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自己也并无不妥。张先生并向法庭出示了该份承诺书。
杨老先生对此却矢口否认。对于该份承诺书中的落款“杨**”签名的真实性,杨老先生要求予以鉴定。后法院委托司法机构对该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承诺书上的签名确系杨老先生本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房款源自拆迁款,并在交付房屋后现由杨老先生居住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关键在于本案是否存在杨老先生委托外甥张先生购房的行为。根据鉴定结论,确认了杨老先生签名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对“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分析承诺书的内容,其所表达的内容应是杨老先生将拆迁款22万元赠与张先生,所附条件是用途为给外甥买房,并由外甥为其养老送终,而并非如杨老先生在庭审中所述的“委托张先生用拆迁款22万元为自己买房”。据此,日前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杨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虽然甥舅两人一度对簿公堂,但无论是庭审中还是判决后,张先生仍表示愿意一如既往地照顾杨老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