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市民吴女士看中一套标价510万元的二手房,遂与中介商签署《委托购买居间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意向金。岂料,第二天售房人朱小姐却将总房价变更为520万元,一下子上浮了10万元。这一变化,让吴女士打消了购房念头,并要求房产中介返还购房意向金10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纸判决帮她讨回了公道,判决由该中介商返还吴女士意向金3.5万元;第三人卖家朱小姐返还吴女士意向金6.5万元。
2010年4月11日,吴女士与某二手房中介商签订《委托购买居
4月20日,吴女士获悉二手房涨价,且付款金额也作了变更。认为合同未经自己认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讨钱遭到拒绝后,于2010年10月下旬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返还购房意向金10万元。法庭上,中介商辩称,朱小姐变更房价后,便当即与吴女士沟通,经吴女士确认对总价款的修改才继续操作的。而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朱小姐也提出同样的理由。
法院认为,朱小姐提出将出售房价上涨10万元,变更为520万元,属于对要约内容实质性的变更,应视为一种新的要约。现中介商及朱小姐均称吴女士同意将二手房总价变更为520万元,对此均无证据予以佐证。既然吴女士没有对新的要约作出承诺,那么吴女士与朱小姐间的定金合同不能成立,朱小姐应将收取的6.5万元意向金返还吴女士;而中介商接受吴女士委托作居间事务,当朱小姐不接受吴女士的要约,就不应再将代管的意向金交付给朱小姐,更不应以居间费名义从朱小姐处收取3.5万元,最终法院判令中介商、朱小姐双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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