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很多走出校园的大学学子选择自己创业,但同样有着大学学历的“80后”情侣朱某和刘某却走上了一条和绝大多数同龄人别样的“创业路”。伙同他人以邀请被害人作形象代言人需预先支付保证金等项目费用为由骗取钱财,朱某、刘某等11人于去年5月份被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昨天上午,区法院依法对该起电信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李小姐等多名被害人称,自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她们接到电视购物回访人员的电话,被告知选中为形象代言人,后回访人员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公证费、律师费等项目为由向她们收取钱款,李小姐等通过快递托收或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汇款,后发现被骗。
经审查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朱某、刘某伙同刘某某及其妻子左某在松江泗泾经营一家未注册公司,雇佣何某等7人以邀请被害人作形象代言人需预先支付保证金等项目费用为由骗取钱财实施电信诈骗,四人为公司老板按比例持股、分红。其中,朱某、刘某和刘某某负责购买客户资料、管理员工、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左某作为公司老板亦参与部分管理工作。经查,其间朱某等人共骗取钱款共计14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称,其与朱某之前曾在同一家正规公司共事,从事电话推销工作。后朱某称要出来自己创业组建公司,于是何某和公司其他几名老员工跳槽至朱某公司。2009年6月公司开始运作,刚开始,公司业务员以电话回访的形式向客户推销护肤品和化妆品,较为正规。但两三个月后便“突然”变性,开始专门从事诈骗。被告人彭某也证实,他们通过朱某等人提供的客户资料拨打电话,首先向客户推销护肤品等产品,价格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并收取保证金。许诺客户通过产品改善肤质后,将邀请客户做其形象代言人。随后,再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律师费等各种理由向客户收取钱款。
检察院认为,朱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其中,朱某、刘某、刘某某及左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的庭审中,11名被告人悉数到庭。被告席上,从公司老板至员工,一张张年轻的脸庞全是清一色的“80”后。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待这些年轻人的,将是法律公正而严厉的处罚。据了解,该案将于春节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