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成本,便利营业,姜某与真意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挂靠经营合同,之后因店面房被收回,姜某被迫清仓关店。日前,贸易公司将姜某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支付拖欠挂靠费用10万余元。
姜某在获得某知名运动品牌系列服饰、鞋帽的销售权后,为节约成本,与真意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经营合同书,约定承包该公司位于上海安亭镇一个商铺的经营权,签约时,姜某已经知道该店面房是真意公司向桑氏公司租赁的无产权房。在经营过程中,因姜某一直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无权开票,偶有顾客买了东西后会向店里索要发票,姜某只有委托真意公司代开。
去年4月,挂靠合同到期,桑氏公司提出收回店铺。但是姜某继续在该商铺经营。同年11月,桑氏公司向真意公司发函,明确将于今年1月收回租赁房屋,要求真意公司做好店铺清退工作。去年11月30日,真意公司向姜某发出催款告知书,告知其将于今年1月31日收回商铺,要求姜某缴纳拖欠的承包费和结欠的水电费,并迁出商铺。今年1月17日姜某低价处理了手中的货物后,正式迁出商铺,但却未与真意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也没有支付拖欠的费用,真意公司催款未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姜某表示自己愿意支付拖欠的挂靠费用,但对于电费,真意公司收取的电费一直是按照1元/度计算,事实上电费是应该是0.82元/度,真意公司私自对电表进行了分表,电表的读数也并不准确,所以姜某拒绝支付电费。最终法院判决姜某需要支付真意公司拖欠的挂靠费用,驳回真意公司对于水电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姜某遇到的情况是现在比较多见的挂靠经营方式,为了一时的便利,挂靠在贸易公司下经营,而且营业所在的铺面是第三方所有的无产权房,这已经为姜某事业的发展埋下隐患;另外,在挂靠经营合同到期后,姜某没有及时和真意公司续签合同,虽然姜某实际在该商铺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是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是合同的期限却变为不确定的,只要真意公司有解约的意思表示,再给予小姜合理的期限,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