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在公交汽车站趁女子抱着小孩上车时合伙偷窃其脖子上的足金项链,随后被反扒民警发现并抓获。被抓后,其中两名作掩护的男子胡某、吴某均否认自己参与盗窃犯罪。日前,松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胡某、吴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1年11月30日8时许,蒋某在公交车站准备找机会偷东西,在车站遇到了老乡胡某和吴某,两人都是扒手,刚好也在车站找机会偷窃。等到车站人变多时,蒋某把目标锁定在一名怀抱小孩的女子身上。公交车停站时,乘客都挤着上车,于是三人配合,吴某挤到车门前堵在抱小孩的女子前面,胡某从左后面挤过来,蒋某在右后面,三人把那女子挤在中间,胡、吴二人作掩护,蒋某用小剪刀迅速割断项链后闪身出了人群。
他们的举动被正在附近反扒的便衣民警王某、荆某以及特保队员徐某发现,徐某上车询问该女子是否丢失东西,女子发现自己脖子上的项链不见了。此时,两名民警也将分散走开的三名男子抓获,在抓捕过程中,一根黄金项链从蒋某手中掉落。经鉴定,被窃的足金项链重12.45克,价值为人民币5378元。
法院认为,胡某、吴某否认参与盗窃的辩解,在经查证人徐某、王某、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了目击蒋某、胡某、吴某三人一起参与盗窃的事实。同时,蒋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首次供述,也指认了胡某、吴某在旁进行掩护,共同参与盗窃的事实。故认定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