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将弟媳、侄女、母亲告上法庭,竟然是因为祖辈留下的一块宅基地。两方互不相让,最终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张琴、陈静、潘晓梅赔偿原告陈文动迁补偿款2万多元,原告的其他诉请被驳回。
原来,陈文是陈静的伯父,潘晓梅的儿子,而张琴是陈静的母亲。二十几年前,陈文结婚之后,与祖母钟秀、父亲陈正、母亲潘晓梅、弟弟陈平,向原洞泾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洞泾某村建了一所房子。得到批准后,由陈正、潘晓梅、陈文、陈平共同出资,将老宅基四间平房拆掉,改建成了楼房。同年,原告陈文与妻子周芳、女儿陈丹搬入该系争房屋。
1991年8月,原松江土地局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系争房屋标准的立基人口为钟秀、陈正、潘晓梅、陈平、张琴、陈静、周芳、陈丹等八人。次年,原告陈文因公司分福利房,遂离开系争房屋。随后,陈文、周芳与陈平,也搬离系争房屋。陈平于2007年去世,该房屋由陈正、潘晓梅居住。
2008年,陈正去世,该系争房屋用于出租。2010年7月,该房屋被拆迁,张琴在未与陈文一家人商量的情况下,与洞泾镇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所有补偿款据为己有。因此,陈文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的动迁补偿款,总计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3月1日,陈文与妻女分开立户。不久,以陈正为户主,以钟秀、潘晓梅、陈文、陈平为家庭成员,申请了农民建房用地。陈文与父亲、兄弟等一家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改建房屋时,其中两间房屋归陈文所有。
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有地上建筑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将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应当归属建筑物的权利人。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应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因此,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