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为给儿子买房,与某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但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老姚并没有到场,也没有授权给该中介或其他人。吴某认为该居间协议应属无效,该房产中介收取的意向金1万元应当返还。目前,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支持。
房产中介在庭审中提供了老姚委托其子小姚办理出售系争房屋的委托公证书,但该公证书是小姚在买卖居间协议上签字日期的第二天办理的。在吴某诉至法院前,中介从未向吴某出示过该公证书,吴某也从未见过老姚。
因此,不管该委托公证书的真实性如何,中介在与吴某签订居间协议以及佣金确认单的过程中,未向吴某出示涉及房屋买卖的重要文件,其具体操作过程极不规范,直接导致吴某对买受房屋产生风险担忧。此外,买卖居间协议的其中一条违背了合同法中关于居间报酬支付条件的规定。
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吴某要求该房产中介返还房屋意向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房产中介为吴某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确实花费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法院酌情确定吴某支付该房产中介居间必要费用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