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等网络聊天工具在给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中隐含的风险也需要引起警惕。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微信交友实施强奸的刑事案件,并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女子郑某来沪务工,为了方便找工作,用微信“摇一摇”、“附近的人”等功能进行交友,拓展人际关系。在使用微信时,一名微信名为“笨蛋”(本案同案犯赵某,另案处理)的陌生男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主动添加其为好友,郑某当即予以同意,并与之聊天。在聊天过程中,郑某透露了自己的住址和电话。当晚7时许,赵某驾车来到郑某住处附近,以请其吃饭为由将郑某骗上车,并将车驶进G60高速公路。其间,郑某感觉不对要求回家,但赵某不同意,并禁止郑某与外界联系。赵某驾车至案发地点,并通过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至此。王某驾车到场后,使用言语威胁等方式,恐吓郑某,要求郑某和二人发生性关系,并将郑某予以控制。其间,郑某趁机通过短信向其好友求救。
法院认为,王某等人违背妇女意志,先后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加重情节,因此以强奸罪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使用新型网络聊天工具时,不要随便将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透漏给陌生人,更不要轻易与陌生人单独见面,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