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酷热难耐的夏夜,民警在巡逻时却发现了一个把自己包裹得严严实实的黑衣男子,经盘问后对方交代,是为了实施抢劫才如此打扮。日前,该案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7月某天晚上10时许,泗泾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贸易城附近,一个男子引起了他们的注意。原来,该男子在这个连在街头站上几分钟都会一身是汗的夜里,却头戴鸭舌帽、面戴口罩、身穿黑色长衣长裤、肩背双肩包,正鬼鬼祟祟地往附近的景观绿地里钻。民警迅速上前亮明身份对男子进行盘查,男子神色慌张说话支支吾吾。在他的双肩包里,民警还发现了电击棍、透明封箱带、砖块、绒线手套等可疑物品。男子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很快交代,自己是准备实施抢劫,为了隐藏身份才如此打扮。
据了解,男子姓郭,从重庆来沪打工,2013年和前妻离婚后不久认识了一名离异女子,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便租住在泗泾镇上。由于双方都没有稳定的工作,日子过得捉襟见肘,郭某不思努力工作挣钱,反而产生了抢劫的想法。郭某觉得帽子、口罩能掩饰身份,手套可以避免作案时留下指纹,电击棍、砖块和胶带用来控制被害人。未曾想自己穿着这身行头刚出门,就被公安民警抓获。
检察官认为,郭某为抢劫钱财,准备了作案工具,制造作案条件,虽未来得及实施抢劫,但其行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的行为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根据刑法规定,可减轻处罚。区检察院建议对郭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