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陈小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款价值160元的生日蛋糕,并通过网银支付货款,账单显示付款完成,只等第二天送货上门。没想到第二天该网店通知陈小姐称,没有收到银行的结算款,要求她在收货时再次支付货款。陈小姐无奈之下只好再次支付费用。
区消保委调查中,网店方辩称,陈小姐在通过网银支付时,银行的网银支付业务刚好暂停,导致网店无法了解到刷卡到账情况,只能让陈小姐货到再次付款。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网店应在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网银业务暂停使用”的情况,尽力避免让消费者多次付款的情况。经调解,网店方同意在收到银行结算款后,立即与陈小姐沟通退款事宜。
最后,陈小姐收到退款16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