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买电动车为由要求试驾,在独自试驾过程中将电动车骑走,徐某以此方式先后窃得11名被害人的电动自行车,并予以销赃。日前,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判决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今年1月7日,徐某至泗泾镇一家爱玛电动自行车销售店内,向被害人小卢谎称要购买一辆电动车,最后徐某选择了一辆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电动车。在付款之前,徐某向小卢提出了试驾电动车的要求,不知有诈的小卢同意了徐某的请求,将电动车和钥匙交给了徐某。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着马路向前开,小卢在后面盯着。结果徐某越骑越远,并且速度越来越快,完全没有停下来的意思。直到徐某消失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小卢才察觉情况不对,但为时已晚,徐某驾驶窃来的电动车早已跑远。后徐某将盗窃的电动车以低价销售给他人。今年1月至3月期间,徐某用相同作案方法先后在本市盗窃电动自行车11辆,涉案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约2.3万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徐某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依照法律规定,其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