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开始接受咨询,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1、本市户籍家庭,请申请人代表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非本市户籍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应当注册在松江区,且在本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请到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信息
街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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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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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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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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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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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2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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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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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人民北路73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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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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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161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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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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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华路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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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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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4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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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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茸梅路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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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松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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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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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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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涵路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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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富林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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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5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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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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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北路3456号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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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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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5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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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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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山镇佘新路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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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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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00093-8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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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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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榭镇强恕路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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泖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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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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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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泖港镇中南路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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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湖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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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5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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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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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湖荡镇学府路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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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昆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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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610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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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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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昆山镇文翔路6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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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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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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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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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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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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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7253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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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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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泾镇同乐南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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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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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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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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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镇新站路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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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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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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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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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墩镇影视路28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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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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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3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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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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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亭镇九新公路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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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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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0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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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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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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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亭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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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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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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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亭镇涞坊路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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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户籍居民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结婚满一年;
(4)在现工作单位工作连续满一年且工作单位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据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供应的相关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失信行为名录附后。
上海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名录
(申请审核部分)
行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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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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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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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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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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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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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或虚假的身份、户籍、居住、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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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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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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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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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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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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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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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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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申请人拥有他处住房未主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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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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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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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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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承诺,申请前5年内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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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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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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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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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或者拥有机动车辆未主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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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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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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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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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者拥有本市非居住类房产、外省市房产未主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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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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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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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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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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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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