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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险种: 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
社保年审,残联年审,人事外包,社保费补缴,欠费滞纳金查询,社保证明 等。
松江社保缴纳标准(基本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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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名称 | 基数(元) | 企业比例 | 金额 | 个人比例 | 金额 | 合计 |
养老保险 | 2005-10020 | 14% | 280.7 | 8% | 160.4 | 441.1 |
医疗保险 | 2005-10020 | 7% | 140.35 | 2% | 40.1 | 180.45 |
失业保险 | 2005-10020 | 2% | 40.1 | 1% | 20.05 | 60.15 |
生育保险 | 2005-10020 | 0.80% | 16.04 | -- | -- | 16.04 |
工伤保险 | 2005-10020 | 0.50% | 10.025 | -- | -- | 10.025 |
合计 | -- | -- | 487.215 | -- | 220.55 | 707.765 |
服务费:60-100元/人/月(具体可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人数来确定。)
1、确定社保代理协议书,确定购买基数和购买月份。
2、松江第一派遣做好付款通知 ,用工单位在每月的10号之前(节假日例外)将社保费用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松江第一派遣。
3、收到付款经公司确定后,松江第一派遣开始办理社保购买手续及增减员手续。
4、用工单位每月25号之前将次月需增减人员情况已书面的形式通知松江第一派遣,并提交相应需要的相关资料。
5、员工停保之后由松江第一派遣负责为员工办理过册及打印个人账户手册等手续。
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需要申报);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点击收起
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满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具有松江户籍的人员都可以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点击收起
2、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非纳税单位,需携带单位成立相关资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非松江户籍的首保人员)、公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再到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3、灵活就业人员(限松江市户籍)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点击收起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3)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4)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为0.5%、1%、2%三档,后两档每年按用人单位费用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浮动,职工个人不缴费。 点击收起
参保人员转入本市的,年龄需在男52周岁、女42周岁以下。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双低"人员、前补、后延人员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办理流程:松江社保窗口办理参保→松江社保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带回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等基金汇到松江后,参保人携带转移信息表到松江社保窗口办理转入信息录入
(二)省外转入
参保人员转入本市的,非松江户籍人员年龄控制在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
办理流程:松江社保窗口办理参保之后携带省外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松江社保窗口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寄回转移信息表→ 社保窗口在基金汇到松江之后办理信息录入 点击收起
办理流程:松江社保窗口办理中断手续,无欠费后携带对方社保机构的转移接收函→松江社保窗口办理转出手续→ 参保人将转移信息表带回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省外转出
办理流程:松江社保窗口办理中断手续,无欠费后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带回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寄回转移接续联系函→松江社保处根据联系函信息办理转出,将信息表邮寄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录入 点击收起
补缴标准:1、补缴1998年12月底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费率按24%确定。 2、补缴1999年1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2000年8月以后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确定。 点击收起
1、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密切相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越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当年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即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怎么办?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三种处理方法:
一是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可以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3、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样退保?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连续缴费且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发给丧葬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在缴费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及住院费用中属个人负担的部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支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设立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1200元,退休(职)人员为720元。参保人员在医疗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或已在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时支付起付标准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50%。
(2)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90%,退休(职)人员95%的比例支付。
(3)参保人员在医疗年度内累计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8万元。
2、到市外医院住院医保报销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在市外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经批准转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余下部分再按规定报销。
(2)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医疗费用,第一次先由个人自负20%,第二次先由个人自负30%,余下部分再按规定报销,第三次及以上的不予报销。
3、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划入?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在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满20年但不满30年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2)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退休金)总额的5%划入,退休人员每月退休金不足900元的,每月按45元划入,退职人员每月退休金不足700元的,每月按35元划入。
企业退休(职)人员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再根据其工龄按每年1元的标准划入。
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
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欠费或中断的,医疗保险待遇暂停享受,暂停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待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给予结算。若累计欠费或中断月份达6个月及以上的,则设立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即至补缴欠费或中断月份医疗保险费及正常缴费后的第7个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暂停期间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限的,须由本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
1、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6、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有多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8、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携带哪些材料?
(1)用人单位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医疗药品汇总清单;
(2)转外就医需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经社保处同意后前往治疗;
(3)假肢、义眼、镶牙和代步等辅助器具需提供《安置、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4)职工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供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供养证明,就读证明,供养亲属开户银行账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
(5)交通事故工伤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须事故当事人签字同意)。
(四)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2、具备哪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五)生育保险
1、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具备哪些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2、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标准如下:平产:24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800元。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具体如下: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携带哪些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引产证明(需计生部门出具)等原件及复印件;
(4)病历或出院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原件;
(6)参保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点击收起
松江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
《浙江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所以说"社保代理"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社会保障法》的出台,员工对社保的认识度增加,劳动社会保障局、地税局等管理部门,也在监督管理方面更严格,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将引发劳动纠纷,仲裁的结果是不但要为员工补买社保,还有高额罚金,如果没用买社保带来的员工权益损失,员工同样都可以合法向企业追偿。
那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怎么才科学,省钱呢?联系我们